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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撞天安门金水桥案 一审3人获死刑

2014-06-17 01:29:4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死刑;以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20年;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分别判处托合提·麦合麦提、吐逊江·阿不力孜、阿布拉·尼牙孜有期徒刑10年至5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伙同吾斯曼·艾山等人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目的,纠集发展成员,逐渐形成了恐怖组织。

2013年10月7日,玉山江·吾许尔、玉苏普·艾合麦提等4名被告人与吾斯曼·艾山等3人驾车抵达北京,被告人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等人也先后赶到北京与上述人员会合,多次在天安门广场踩点。

10月28日12时许,吾斯曼·艾山等3人驾驶越野车,连续冲撞天安门金水桥的行人,造成无辜群众3人死亡,39人受伤。

庭审现场(上),恐暴分子驾车撞击人群(下)。央视视频截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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