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门明确规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将招投标信用记录纳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体系。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国家融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投标,接受综合监督管理。政府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其中,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向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作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将信息通报给本级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并由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将违法违规信息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也可以向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投诉,并提供明确的诉求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综合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针对收到的投诉,对于属于受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限期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对于涉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应当限期移内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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