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 (记者 徐靓丽)今年1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今起,这部“湖北最严水法”的地方性法规,将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水污染防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即将施行的《条例》对违法排污破坏水环境者进行了严厉处罚,凡违规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环保部门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设置或变更排污口未经批准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和故意拖延的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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