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新《消法》实施四月,消费者网购维权仍有盲区,省消委提醒——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已有四个多月。昨日,省消委发布今年第4号消费提示称,从上半年受理的消费投诉分析发现,消费者在网购的维权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盲区,建议充分使用“无因退货”权、“三倍求偿”权和“先行赔付”权,利用好新《消法》的新条款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1
“无因退货”权
武汉市民杨小姐近日在京东商城选购了一件裙子,收到货后,发现裙子的颜色与电脑效果图相差较大,而且尺寸也不是很合身。于是,她向京东商城提出了无理由退货,由自己支付快递运费,并最终退货成功。
新《消法》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点评
因现在网购等非现场交易方式的快速时兴,消费者往往收到商品后认为与想象的存在一定差距,想要退货。“新《消法》很全面地考虑到了非现场交易方式的弊端,很好地赋予了消费者绝大多数商品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消费者网购时要善于运用这一权利。”省消委相关人士介绍。
案例2
“三倍求偿”权
新《消法》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近日,本报在《京东在武汉半年内 投诉达惊人699件》报道中提及的孙先生因购买了假冒的COACH手提包,向京东商城提出了“假一赔三”。
点评
省消委相关人士介绍,在日常消费中,一些消费者即使受到欺诈往往也因为单次消费金额过小懒于去维权,新《消法》规定的最低赔偿额和“三倍求偿”原则,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消费者同样应积极参与此类维权。
新《消法》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上述案例中,商家最初向孙先生提出了退货,但遭到了孙先生的拒绝。转而,孙先生向京东商城直接提出了赔偿要求,依据的就是这条规定。
某些特定的商品和商品交易平台准入门槛较低,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往往难以找到销售者,增加了维权难度。
新《消法》则直接规定了在此类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稳定性相对较高的销售平台提供者追偿,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进行维权。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