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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应公开机关运行经费

2014-08-15 01:42:2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日前,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对机关单位用房、用车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公开机关经费运行情况,接受公众查询及监督。

办法规定,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政府驻外机构的房地产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其中,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单位,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收回或者恢复原使用功能。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建立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公布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情况,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此外,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审批制度,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在因公出差方面,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审批制度,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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