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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区分婚前婚后不同性质

2014-08-17 00:42:0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读者来信:工龄买断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讯(记者 汪志)妻子工龄买断时分配的股权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昨日,本报读者曲先生来信咨询。

曲先生称,自己的一个亲戚与妻子的婚姻存续了20多年,因故引起矛盾婚姻面临破裂。妻子在企业改制时按工龄将补偿折成股份入股,近期企业要转让股份,妻子可得一笔不菲的股权权益。妻子认为是自己的“工龄”权益,企图独占支配并转移其权益。“股份转让权益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矛盾难调解下,其夫是否可以分割妻子股权权益?子女是否也可参与分割?”曲先生问到。

对此,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吴盼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补贴。工龄买断时分配的股权实质是对后期工资的一次性给付,因此转让该股权所得收益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盼说,一次性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但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区别婚前、婚后工龄补偿款的不同性质。以婚姻登记日为基准,婚前工龄部分的补偿款应归买断工龄一方,婚后工龄部分的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共同部分各分一半。但前提条件是:只有诉诸法院主张离婚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另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不包括子女。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可以约定把共同财产分割给其子女。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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