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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状况公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里程碑

2014-08-25 01:42:0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简政放权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今年2月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

第一,条例实现了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协调统一。过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年检,但个别管理部门借年检之机,故意刁难企业,牟取不当利益。条例施行后,企业若不真实全面公示信息,既要面临来自市场的压力,也要面临被举报后相应的行政处罚。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式管理少了,但企业的自身责任意识却丝毫没有减轻。

第二,有利于建立服务性政府。条例已经明确,除了企业自己报送并公示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应该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状况信息进行公示。这些信息对于公众判断一家企业的经营情况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职责,要追究其责任。这就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义务,同样促进建立服务型政府。

第三,符合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趋势。当前,国家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近两年来已有很多措施出台。而这部条例则是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细化。特别是企业年检制度取消,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脱离监管、逃避社会信用体系的约束,条例专门对于企业不积极进行信息公开,甚至对隐瞒企业信息提出了对应的限制和惩戒,更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例如,条例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行政法学专家)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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