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昨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在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和就业救助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在就业救助方面,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给予就业救助,采取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办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用人单位而言,招用就业救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救助对象达到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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