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武汉市拟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4种情形应被追责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昨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了《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滥用自由裁量权将被追责
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时,出现24种情形应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其中,属于面向企业或个人办事主要有9种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却在工作期间空岗的;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情形。
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情形;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情形;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形。
此外,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让当事人逃避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私利的都属于应被追究责任的范围。
四种情形从重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9种,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暂停执法活动;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其中,对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人员实施从重处理。
同时,也规定在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并规定有6种情形可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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