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国务院发文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据新华社、中国证券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中的作用,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意见》明确,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意见》提出,要激活交易市场,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
据悉,湖北2009年3月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启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标志着湖北酝酿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在全省范围正式推行。
排污权
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
名词
解释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试点
背景
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试点。
总量
控制
试点地区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企业
缴费
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社会
资本
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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