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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国有资产

2014-08-27 12:00:4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日前,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做了具体规定,该条例草案有望成为全国首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

草案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配置资产,“无预算,不得配置资产”。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债配置资产;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事业单位不得举债配置资产。

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调剂,实现共享共用。资产调剂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在资产处置方面,草案规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同时,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均不得以国有资产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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