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12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
■本报记者 胡梦 通讯员 涂文涛
经过5年的酝酿,《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下称“条例”)9月25日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2月1日起这一地方法规将正式实施。昨日,省红十字会对广泛关注的捐献者权益、监督管理等问题予以释疑。记者获悉,我省明确捐献者的基本丧葬费将免费,部分亲属如需器官移植也可优先排序,并设立救助基金适当对捐受双方进行人道救助。
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张钦介绍,2010年武汉作为全国10个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城市启动试点,一年后在全省推广,同时,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我省制定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而目前,全国有江西、山东、福建、天津、深圳等5个省市已实施,我省是第六个地方立法的省份。
◆现状
有捐献意愿者仅一成可实现捐献
我省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4万人,然而,从2010年截至今年9月25日,全省实现捐献遗体和器官捐献的一共只有1184例(其中遗体捐献906人,器官捐献278例),这使得754人的生命得以延续,但与每年等待的4万人相比,只是杯水车薪。
从目前捐献情况看,捐献者的器官最少的可救一人,最多的可救5人,如果加上眼角膜最多的救过6人,“这说明捐献器官意义重大。”张钦感叹,截止到9月25日,全省已经登记捐献遗体和器官的志愿者达7482人。
据省红十字会介绍,目前各医疗机构已有专门的人体器官协调员,在获悉有潜在捐献人信息后,协调员则会对患者和亲属进行相关知识和政策的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加上生前自愿签署器官捐献志愿书的人,实际最后成功实现捐献的人只有一成。
“这是因为,无论条例出台前还是出台后,我们只能奉行自愿原则。”张钦解释,自愿也是为了杜绝出现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而自愿捐献不仅要得到本人同意,还需其所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书面同意。总体来说,还是需要人们开放观念。
◆亮点
捐献工作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系全国唯一
经过5年多的调查摸索,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全国第六个人体器官捐献地方立法条例将在我省实施,而和其他省份的条例相比,我省将经费、责任等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这是全国唯一的,并高度重视协调员的工作规范。
张钦介绍,为了能让捐献工作更加顺畅,我省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机构”之后才能有责任划分,这是第一个亮点。第二,我省是全国唯一一个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省份,这些经费包括民政部门免除捐献者的基本丧葬费用、安葬场所费用等。
第三个亮点在于,条例细化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能,比如公安、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红十字会等。第四个亮点是协调员将建成一支队伍,目前全省共有协调员64名,还将通过选拔、培训录用更多的协调员。关于设立救助基金,除了政府拨款外,明确其他来源为彩票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等,以后还将制定具体救助标准,这是第五个亮点。最后,我省明确了信息上报制度,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时向红十字会报送潜在人体器官捐献有关信息,获取信息后,红十字会会及时派协调员到现场开展工作。
器官移植手术的费用往往让经济拮据的家庭债台高筑,受捐双方家庭渴望社会提供人道救助。本报记者 刘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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