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张瑜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就在昨日本报独家报道的“一个女人构建的7亿县域庞式骗局”中,伍远芬因“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被石首警方立案调查。
类似案件已经很多,其中,尤以“东阳富姐”吴英案最引人注目。2009年,吴英因集资诈骗,被浙江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更是引发全国关注。
按照现行刑法的定义,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应该说,集资诈骗往往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惑,让很多人钻进庞式骗局,落得倾家荡产,实在天怒人怨。但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却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首先,从世界范围来看,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已成潮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也体现了这种趋势。废除集资诈骗死刑,显然无法逃脱于这场浪潮。
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也经不起细节上的法律考量。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指出,“我国刑法对于普通诈骗罪并未规定死刑,这是考虑到被害人贪图便宜,想获取高额回报,其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同理,在集资诈骗中,被害人也有相同的过错,将责任全部推到集资诈骗者身上,对其判处死刑,显然不公允。
尤其是,透过轰动全国的吴英案,集资诈骗罪背后的金融制度之失,也逐渐浮现在大众眼前。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仍旧处于行政垄断状态。国企不愁从银行贷不到款,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却往往要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在这种金融制度下,民营企业家往往只能被迫向民间融资。一旦出事,其融资行为就被抹上违法色彩。由此导致的一个现象是,集资诈骗罪成了民营企业家的“专属罪名”。
另一方面,垄断下的金融行业并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水平偏低,加之民间投资理财渠道受限,公众乃至企业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更愿意借助民间借贷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在此背景下,试图以死刑来遏制集资诈骗,无异于将责任全部推给了集资个人,对垄断金融体制这个“推手”进行了免责。
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这是个积极的信号。无论这次修法能否落地,它都不失为一次反思的契机:对生命应予尊重,对法律应当审慎。同时,金融垄断体制之失,也应借此得到更为深入的探讨和纠偏,如此才能向集资诈骗开出治本之方,而非一味地向市场展示法律的冰冷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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