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原则通过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脸难看”、“事难办”是老百姓到行政机关办事最反感的遭遇,12月起,这样的办事作风在武汉将被定义为需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过错责任的定义和追究方式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拟于12月1日起实施。
规定23种行为需追责
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方面,《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时,出现23种行为之一,就应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其中,与企业、个人办事相关的主要包括在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却在工作期间空岗的;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情形。
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让当事人逃避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私利的。
故意或过失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形。
一年两次犯错将从重处理
《办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主要包括9种方式,分别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暂停执法活动;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其中,对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人员实施从重处理。
主动纠错并未造成损失可从轻处理
《办法》规定,在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并规定,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等6种情形出现时,可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行政过错责任人拥有陈述权与申辩权,其对自己受到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同级人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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