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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设立私人会所

2014-10-28 02:02:3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多部门出台《规定》:

据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暂行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暂行规定》强调: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

关停

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

转型或者停业整顿

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

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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