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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后还有多少“老规矩”不合时宜?

2014-11-01 01:02:3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在火车票实名制以前,旅客购票的唯一凭证就是手中的车票,如果车票不慎丢失,旅客自己和铁路方都无法证明旅客确实购票,下车后被要求补票是理所当然。但是实名制以后,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管是旅客自己还是铁路部门,都可以很容易地查证到旅客是否购买过火车票,这种时候如果旅客车票不慎丢失,显然就不能再沿用“老皇历”来解决问题。

而这一次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这起官司时,法理依据也正在于这一点。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但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到站所补车票,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到站补票的事实。所以法庭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火车票实名制的背后是技术的进步与服务理念的进步,诸如“火车票遗失不退”“火车票遗失,出站时需重新补票”等等“老规矩”早已不合时宜,它们的存在让技术与服务的进步都大打折扣。

据央广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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