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解释:
据中新社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昨日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日在北京表决通过该法律解释。此次解释草案内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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