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 实习生 陈妮希)昨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二审稿)》,相较一审稿,新增条款规定市、县政府应将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二百米的范围,规定为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其中,规定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爆破、采石、挖砂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取水泵站、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危及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同时,规定用户有权向当地政府供水或卫生主管部门查询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如实提供检测数据。
在停水措施方面,规定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催缴三次以上拒不缴 纳的,供水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中止供水,但供水单位未催缴三次以上,不得中止供水。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