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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病死畜禽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处理

2014-11-28 01:31:0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畜牧条例》于明年2月1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 通讯员 朱博)昨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须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该条例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

《条例》对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从规划源头做出规范,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建养殖档案、记录但未建立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召回不安全畜禽产品的,在经主管部门查处后仍未整改的,由依法确定的有关单位代为召回,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例》第二十六条特别增加了当地政府须对病死畜禽负责的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须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其中,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条例规定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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