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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院:遗憾未追究企业刑责

2014-12-15 00:08:0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特派记者 黄敏 发自江苏

长江商报记者从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泰州环保联合会向6家企业索赔被污染环境修复费1.6亿元。

1.6亿元的法律依据出自于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测方法》。但是泰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也有遗憾在,未追究这6家企业的刑事责任。但根据以往的惯例,追究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

“泰州环保局请来专家,当庭提出了‘虚拟治理成本’,并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确定一定倍数进行计算。”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长江商报记者,该案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万元,根据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系数为4.5倍,最终确定为1.6亿余元。

今年9月份,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成立了5人合议庭。“法庭增设了两名环保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对环保局请来专家提出的1.6亿元进行咨询鉴定,看这个数额是否合理。”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两位陪审员之一就是东南大学环境科学带头人吕锡武教授。而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中,合议庭为3人。

9月10日,经过10余小时庭审,6家企业被判处罚款1.6亿元。再根据6家企业倾倒数量分摊赔偿额,其中最高的是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赔偿金额为8500余万元。

“这么高的数额足以让一个企业破产。”上述负责人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罚款同时还要考虑到“稳定”问题。化工企业是泰兴的支柱产业,这些企业都是当地政府的利税大户,法院在办理该案时,并未受到当地政府的任何干预,“政府在行政上不干预,才让该案件一审如此顺利。”但当地人的就业,企业的发展仍需考虑。

办案部门了解到企业压力都很大,因此计划通过其他手段来进行调节,如延长执行期限,分期执行。庭审最终决定,6企业分9个月还清罚款。

◎处罚

6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

◎侧重

轻处罚重修复

庭审结束,1.6亿元罚款金额,已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案罚款之最。环保局、检察院等多部门对此结果感到振奋。

“这是一个政府多个部门同生产经营方,在环保方面进行的博弈。”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中国环境诉讼案的样板案件,以后再遇到类似案件,可以根据该案对罚款进行界定。

该案件被业界评价为突破了以往环境类案件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的怪圈;法院在庭审设置5人合议庭外,还突破了以往“重处罚轻修复”的理念。上述负责人告诉长江商报记者,以前处理环保类的案件的处罚,未把后期环境修复费用加进来。

但是对该案件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人士认为也有遗憾在,未追究这6家企业的刑事责任。但根据以往的惯例,追究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

“刑事责任可能更让企业高兴。”上述泰州中院人士告诉记者,企业可以让个人出来担责,这样不会触动企业的根本利益,企业依旧生产。但高额罚款会使资金链上现问题,这可能更让企业感到切肤之痛。

这1.6亿元如何花,如何监管,上述负责人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考虑成立一个专门的环保基金,进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泰运河、古马干河两河体的环境修复,由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进行监管。

据了解,泰兴市环保局已委托相关机构对两条河流及周边区域进行生态调查,并拟定后续修复方案。

◎上诉

江苏省高院院长担任二审审判长

1.6亿元的天价罚款,让被罚公司深感恐慌。

一审判决后,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12月4日,二审开庭审理,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亲自担任审判长,社会各界近500人旁听了庭审。

许前飞此前是云南省高院院长,重视民事诉讼类案件及环保案件,云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创造了好几个全国先例。而江苏省2013年提出要在全国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这些大背景是江苏省高院对该案重视的主要原因。

一审时,被告6家企业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该争论点被带入二审中。

上诉企业在庭审时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时间尚不满一年,而且与这起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显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申龙公司称,“如果任何组织都能提起环保公益诉讼,那不乱了套了。”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称,他们是经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环保公益组织,是专门长期从事公众环境保护的社会组织,符合《民诉法》规定,有诉讼资格,对此案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环境保护严峻形势的客观需求,也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客观需求,事发地就在泰州,与此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上诉方所依据的法律并非现行法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尚未实施,显然不适用此案。

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庭审争论的第二个焦点则是,企业处置废酸与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企业认为,涉案盐酸是合格产品,是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不是废物,也不是危险物,销售副产盐酸是合法行为,他们与江中公司是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是抛弃废弃物的行为,他们对江中公司倾倒盐酸之事没有预见性,并不知情,也没有监管出售产品的义务,故环境污染与他们无关。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认为,常隆公司等六家企业以倒贴费用等方式处置副产酸,盐酸就已经不是产品而是废弃物,盐酸本身就是危险品,涉案盐酸当然是危险废弃物,把盐酸交给没有危险废弃物资质的企业去处理,每卖一吨盐酸就给戴卫国等人20至100元的费用,用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行为,并不是合法的买卖合同,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主观上有非法处置废弃物的动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上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的行为与涉案河流环境污染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对污染环境修复的赔偿责任。

对第二个争议点,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纯属“掩耳盗铃”。

而在二审中争论最大的焦点,损害结果如何认定,因庭审时间不足,临时休庭,择日再审。

二审还未最终落下帷幕,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和一审结果差别不会太大。

◎现状

购500万装置循环利用废酸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在6家企业中被罚款最重。

该公司由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控股,有资料显示,江苏常隆农化于2000年在原国有常州农药厂和常州有机化工厂的基础上改制组建而成,2013年7月实施资产优化重组,成为上市公司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一,现有员工1300多人。

公司于2010年完成整体搬迁,目前建有两个厂区。位于常州滨江化工园区的江苏常隆化工专业生产精细化工、中间体等系列产品。而位于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的江苏常隆农化专业生产农药原药和光气化系列产品。主要生产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系列50多个原药和70多个制剂产品。

12月11日,在泰兴化工工业园区找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长江商报记者到访时,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刚从公司实地视察离开。

公司总经理王卫华告诉长江商报记者,对该事件,公司痛定思痛,已花500万元购入一套盐酸深度解析装置,其能对生产化工产品产生的废酸进行循环再利用,成为农化产品的原料。

“该装置正在安装调试,12月底就能正式上线运营。”王卫华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该装置能使大部分废酸循环利用,此前只有30%至50%能被循环利用。

王卫华还称,农药生产有季节性,在生产旺季,未用完的废酸将进行储存处理。

追究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

刑事责任可能更让企业高兴。企业可以让个人出来担责,这样不能触动企业的根本利益,企业依旧生产。但高额罚款,会使资金链出现问题,这可能更让企业感到切肤之痛。

——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人士

opinion

泰兴环境执法人员经过连夜蹲守,将非法排污的犯罪嫌疑人抓获。

被查获的运输车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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