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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以下不能代言广告

2014-12-23 02:58:2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广告责任主体,公布广告禁区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谁应当为广告真实性把关?谁应为虚假广告担责?22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广告责任主体,加大对虚假广告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布虚假广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新华社)

广告“五禁区”

1

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2

烟草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3

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4

只要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

发布虚假广告,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5

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

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时下火热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们将不能再代言广告。

此外,广告监管部门“不作为”将被问责。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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