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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启动后还应快马加鞭

2015-01-26 00:28:3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张瑜

近日,在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税收征管与涉税服务研讨会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林军表示,今年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释放了非常强烈的信号,相关工作已经启动。个人所得税改革酝酿多年,改革方向和思路已基本清晰,就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一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其中包括11个征税项目。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等。对于不同的征税项目,计征办法和适用税率都是不同的。

众所周知,个税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但实际上,分类所得税制并没有发挥出这种功用。

在现行的税率下,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最高达到45%,而其他种类收入所得,最高税率为20%。北大经济学院教授王大树举了个例子:“如果你月薪10万,个税税率高达45%,而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收入动辄上亿元,却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做到5%~10%的税率,包括一些炒房者,获益不菲,也只有20%的税率。”

可以看到,相较于收入来源多元化的富人群体,以工薪为单一收入来源的群体,反倒承受着较高的税收负担。

事实上,工薪阶层已然成为了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财政部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完成2136 .73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1308.05亿元;2012年个税总收入为5820亿元,而工薪所得税3577亿元;2013年个税总收入6531亿元,工薪所得税4092亿元。

我们知道,所谓收入差距,是指个体间总收入的差距。而分门别类对个体的每项收入征税,始终处于一种“盲人摸象”的状态中,不仅未必能实现对个体间总收入差距的调节,导致上述“富人少缴税、工薪成主力”的现象,还会使得总收入相同者缴税有别。例如,甲有三项收入,但每项收入都未达到起征点,无须缴税;而乙只有一项收入,数额与甲的总收入相同,但甲却在这项收入上超过了起征点,须要缴税。

还要看到,在单个征税项目上,分类所得税制几乎是以固定的标准来征税,没有考虑到个体之间的经济负担差异。仍以工薪税为例:两位工薪人士收入相同,缴税相同,但是,前者“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后者“上有老下有小”,显而易见,这样的税制是不够合理的,实际加剧了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正是由于弊端种种,从国际上来看,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已经很少。而较为普遍且受到广泛认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各种应税所得综合征收。进一步看,我国香港地区实施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根据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大小,确定不同的免征额。无疑,这种征税模式,没有停留在形式公平的窠臼里,有利于最终实现实质上的公平纳税。

其实,对于分类所得税制,我国也早有改革意愿,甚至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但是,改革的速度和进程,却未尽如人意。目前,个税改革相关工作已经启动,这无疑值得肯定。毕竟,改总比不改好。不过,“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当只是过渡性的目标,离最为公平合理的综合所得税制仍有一定差距。这就要求,个税改革启动后,我们既要全力以赴,做好眼下的工作,也要快马加鞭,为综合所得税制的实施铺设快车道。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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