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撤销监护权第一案”的破局意义

“撤销监护权第一案”的破局意义

2015-02-09 01:04:0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张瑜

近日,随着法槌的重重落下,11岁的小玲(化名),这个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总算彻底摆脱了违背伦常的家庭环境,获得新生。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我国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和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载有撤销监护权的相关规定。但根据公开资料,直至去年7月,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才出现了全国唯一一例撤销监护权的案件。作为国家机关,民政部门积极介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目前也只在徐州铜山区出现了首例。换而言之,过去二十多年来,“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始终处于沉睡状态,实乃“僵尸法条”。

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法律的不完善。拿《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说,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但是,“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这样的表述显然过于笼统。到底谁有资格提出申请,实则模糊不清。加之,条款中乃“可以提出申请”而非“应当提出申请”,不具强制力,这导致在监护权问题上,出现了“谁都可以管,而谁都不管”的局面。

另外一个现实的困境还在于,撤销监护权制度需要辅之以配套体系——设有专门的抚养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然而,长久以来,我国根本就没有这类专门机构。一旦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其他亲属又不愿意接管,未成年人极易陷入无处安置的局面。这意味着,“有关部门”若主动揽责,为了保护某位孩子而发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实际上是给自己摊上一个“烫手山芋”——得负责照顾起孩子来。现实中,几乎没有哪个“有关部门”愿意去充当诉讼主体,打这种监护权官司,给自己“惹麻烦”。

撤销监护权规定沦为一纸空文,如此局面的长期存在,实际上将众多未成年人置于了险境之中。一个极端的案例是,发生于2013年的南京幼女饿死事件。其时,舆论不乏反思:涉事母亲乐燕本乃吸毒人员,且曾将俩女儿锁在家中长达一个星期,不管不顾,此外种种迹象也都表明乐燕并不能带好孩子,若当时能够撤销乐燕的监护权,其两个幼女绝不至于最后饿死家中。

要避免这类惨剧重演,让广大未成年人免遭来自监护人的侵害,为其提供更好的保护和生活环境,必须首先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让撤销监护权的法条走出纸面。

正是应承着这样的期盼,“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于2014年底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可以看到,无论是责任主体的明确,还是临时监护机构的设立,都能从《意见》中找到答案,这有利于激活撤销监护权这一“僵尸法条”。徐州铜山区民政局站出身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最终顺利赢得官司,正与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意见》有着莫大关联。

在评价这个案例时,有媒体称之为“撤销监护权第一案”。如果根据先后排序,“撤销监护权第一案”无疑应在前文所述的仙游县。但若根据价值来排序,“撤销监护权第一案”的确应在徐州铜山区。

众所周知,现代国家所遵循的共同理念和准则是,儿童并非父母的私产,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一旦孩子受到监护人的侵害,国家机关当迅速介入,必要时甚至应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这是一个国家的责任所在。

囿于法律上的不足,过去我国并没有践行好这份责任。发生于仙游县的全国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件,其申请方也只是农村的基层自治性组织——村委会,而非国家机关。作为指定的职能部门,徐州铜山区民政局根据《意见》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接管受害女童,实际上是我国在此领域内依法履行国家责任的首次实践,打破了过去的旧局面,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有理由预期,随着撤销监护权制度体系的完善,它将成为保护广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一个有力工具。同时,相关法律实践的逐步展开,也有助于传播和培育“国家监护理念”,动摇国人拿子女当私有财产的传统思想,还原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地位,从社会意识层面支撑起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