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张瑜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含冤入狱者得以沉冤昭雪,重获清白与自由之身。正义虽然迟来,但终究没有缺席,结局无疑令人欣慰。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不少冤假错案的平反,是受偶然因素——真凶伏法、“亡者归来”或媒体介入的推动,才得以最终实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就曾对20起典型冤案进行分析,他发现,在这20起冤案中,17起是因为发现真凶,另外3起是因被害人“复活”。公众比较熟悉的浙江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便是随着真凶浮现而获得转机,同监犯人甚至笑称他们是“中了彩票”。
对于不少沉冤昭雪者而言,正义不仅迟到,而且还包含着太多运气的成分。如果蒙冤者运气不佳,结局会如何?又或者,运气也来得太晚,会怎样?一个沉重的案例,便是经由媒体推动而得以平反的呼格吉勒图案。然而,当事人早于1996年被执行死刑。
无论如何,纠正冤假错案不能总靠偶然因素。完善和落实司法纠错制度,让蒙冤者获得最为稳定的救济力量,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错误和伤害。从这方面来看,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努力方向。
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然而,我们看到,充满偶然性的冤案平反事件背后,是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经常性落空。在对20起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时,陈永生教授指出,“几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属都提出了申诉,但没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
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犯罪学标签理论指出,服刑人员往往被视作事实上的犯人。他们提交申诉材料的行为,往往被视作通过再审逃避刑罚,这导致服刑人员的申诉往往得不到严肃公正的对待。再则,服刑人员进行申诉,也是对法院既定判决公正性的挑战,面临的阻力可想而知。甚至于,在现实中,申诉行为被认为是拒绝改造,进而影响到申诉人获得减刑,使得服刑人员不再敢申诉。
当然,更加关键的原因恐怕在于,即便不重视、乃至剥夺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受理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极小。最高检在下发的《意见》中提出,对在押人员等提出的申诉办理不利的将被问责,无疑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有利于倒逼检查机关转变观念,切实履行职能,保障和落实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
在解读整份《意见》时,新华社刊发的文章指出,防纠错案,“在公检法司这个系统之外,也要加强第三方对司法执行的监督。例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让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能够对审讯、判决进行有效监督。”在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的环节上,这种“第三方思维”无疑也不可或缺,甚至,不妨更进一步。
为了纠正冤假错案,英国建立起了独立的“刑事复查委员会”,受理和筛选申诉案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移交给有关法院,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再如美国的“无辜者计划”——社会团体负责受理和筛选申诉案件,并代理无辜者向法院申请再审。这些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较为中立和透明,更好地保障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权,促进了冤假错案的及时纠正。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否效仿和建立这样的机制,当然应该结合我们的实际进行考量,但无论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应当成为社会的共识和行动的方向。这“最后一公里”能否照进阳光与公正,关乎着个体的命运走向,也影响着法治中国的进程。
责编: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