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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瀛丹大厦陷讼战漩涡

2015-03-02 01:27:2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楼盘被隐瞒“瑕疵”拍卖,买方拒绝支付被索赔近1亿

□本报记者 柳年 发自重庆

这个普天同庆的春节,郑道红一家却愁云笼罩。郑道红和妻子、女儿齐齐陷入重庆瀛丹大厦司法处置引发的讼战漩涡——他们节前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判支付瀛丹大厦开发商重庆瀛丹物业公司本息近1亿元;另一件被诉案已立案,被索赔的金额亦达数千万元。

瀛丹大厦屹立于重庆主城闹市已达15年之久,可谓当地最后一座地标性“烂尾楼”。它如同一颗钉子,戳在郑道红的心头也快5年。

5年前,郑道红和女儿郑静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重庆中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雄公司”)。当年该公司参与一场司法拍卖会,以2.52亿元竞得瀛丹大厦,但随后发现该楼存在拍卖前未予披露的重大瑕疵而放弃履约。瀛丹大厦被再次拍卖,最终被一家企业以近1.77亿元买走。

两次拍卖超过7490万元的价差“漏洞”,谁来填埋?中雄公司及郑道红父女被法院认定担责,他们不服,和法院展开了漫长的“诉讼战”。

A

“问题”标的物

郑道红称当年他们十分中意瀛丹大厦的区位优势——位于重庆渝北区新牌坊黄金地段,毗邻机场高速路起点。

2010年3月29日刊登在重庆本地媒体上的拍卖公告显示,瀛丹大厦占地面积8.36亩,为前后两栋连体建筑,分别高33层和25层,主体工程均已完工,但外墙尚待装饰,预留门洞,内部管网、水电、电梯均未安装。

据长江商报记者调查,该大厦为重庆市芸辉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瀛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芸辉公司”和“瀛丹公司”)联建,双方约定由芸辉公司出地、瀛丹公司出资修建。

瀛丹公司成立于1998年,由重庆曾经家喻户晓的女强人张瀛丹创立。张是教师出身,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旅居国外的亲戚资助下,下海经商。张瀛丹曾头顶多项桂冠:重庆企业经济研究会会长、全国工商联执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政协委员等。

瀛丹大厦于1999年动工,但在2000年11月因瀛丹公司盲目扩张致资金链断裂而停工,2002年被重庆市建委确认为63栋“四久工程”项目之一。同年,急需资金的瀛丹公司再次引进自然人景浓荣联建。景却以内部认购为名,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低价售给29位购房者,得款506万元。后景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12年,成为轰动一时的“内部认购诈骗案”。

2004年,瀛丹公司决定自救,修改瀛丹大厦设计,将大户型全部变为小户型,并宣布将于2005年完工。但其债务缠身,根本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和引进外来合作者。

复工无望,芸辉公司在2003年9月起诉瀛丹公司,要求解除双方联建瀛丹大厦合约。与此同时,瀛丹公司开始陷入和中铁二局、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公司、黄新宇等众多债权人的诉讼缠战。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2010年4月8日发布的“瀛丹大厦项目推荐资料”称,据当时统计,该标的物债权人1205个,涉及权益金额本金3.03亿元,其中购房户1123起,涉及房屋面积12万多平方米,涉及金额1.73亿元;债权82起,涉及金额约1.30亿元。

瀛丹公司在讼战中连连败退,被众多债权人申请执行偿债。2009年3月,旗下资产瀛丹大厦被渝北区法院整体查封,并报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

2010年2月,瀛丹大厦被评估公司估值1.86亿元。然而,评估公司向重庆高院出具的价值鉴定报告称,这一估价是建立在瀛丹大厦有足够的买方和卖方,且进入市场无障碍,本身无质量和结构缺陷且能持续使用等假设前提下。

2010年3月29日刊发的拍卖公告坦承瀛丹大厦存在“瑕疵”:超规划建设;尚欠部分应交费266万元;2002年被重庆市建委确认为“四久工程”项目。

事实是,瑕疵远比以上的公告严重。重庆市渝北区建委、渝北区国土局在2010年4月先后向渝北区法院致函,称瀛丹大厦存在违法行为——

首先,擅自改变原批准建筑的使用性质,将前楼的第6层由写字间改为商业用房,7层以上由写字间改为住宅,后楼1-18层住宅户型全部调整,由一梯6户改为一梯8户。

其次,建设单位擅自扩建加层,且违反原设计要求,加层部分没有施工图,也未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审报,未经过施工监督,还存在抗震设防、节能等方面的缺陷。

其三,芸辉公司和瀛丹公司对瀛丹大厦的联建行为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因两公司未向国土部门申报而瀛丹公司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规划建设经测算应补交出让金1841万元。

两家单位向法院提出建议,在解决以上问题的基础上,重新对瀛丹大厦资产进行评估并司法处置。

但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重庆市高院委托三家拍卖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在重庆联交所对瀛丹大厦进行司法拍卖。当时媒体报道显示,中雄公司和另一个买家经过83次竞价较量,最终以约2.52亿元将瀛丹大厦揽入囊中。

B

股东摊上“麻烦”

竞拍成功的喜悦,很快被现实冲撞得荡然无存。中雄方随后发现了当地国土、建设部门向法院通报的标的物以上系列并未在拍卖前给予披露重大“瑕疵”。

中雄认为,由于擅自增加建筑楼层,瀛丹大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未经相关质量鉴定部门鉴定的情况下,根本不具有对外拍卖条件。中雄因此停止对中标价款的支付。

2010年5月24日,三家拍卖公司函告重庆高院,中雄逾期未支付拍卖价款,构成违约。2010年7月该大厦被重新拍卖,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以近1.77亿元中标买走。

然而,中雄公司和股东的“麻烦”接踵而至。

在瀛丹大厦系列执行案中,中雄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2010年12月起,该公司多次被重庆高院、渝北区法院裁定由其承担拍卖价差7490万元,加上第一次拍卖的实施费用及佣金约240万元,扣除原交纳的拍卖保证金940万元后余6790万元。

以上两级法院多份司法文书称,按《拍卖法》规定,买受人不履行成交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补足差额。

2011年10月20日,重庆市高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雄及股东财产6790万元。此前,中雄两大股东郑道红、郑静以及郑道红妻子价值上亿的个人资产,早被该法院控制。

此后一周,渝北区法院直接下达裁定:中雄股东郑氏父女向瀛丹大厦系列案的申请执行人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和中雄公司一起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中雄公司在开办时,郑道红、郑静两大股东分别将应缴纳的400万元、600万元投入到位后,在短短七天内将全部注册资金转到其他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事实成立。

2014年2月13日,渝北区法院执行中雄股东承担的1000万元责任,将郑道红名下市值1500万元的办公用房,以959万元价格拍卖,并执行现金40多万元。中雄公司专职法务付辉透露,郑道红拍卖前曾向渝北区法院书面提出自行筹集现金1000万元,以解除对个人及妻子财产的查封措施,但遭拒绝。

压力远未消解。2014年2月26日,瀛丹大厦原联建方芸辉公司向重庆市五中院提交诉状,以中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中雄及两大股东连带赔偿其损失5410万元。

芸辉认为,中雄公司及股东在瀛丹大厦拍卖中故意毁约,致使其对瀛丹公司近5000万元的债权至今未能分文偿付。

2014年4月6日,瀛丹大厦的开发商瀛丹公司以同样理由,在重庆市五中院起诉中雄公司及股东,要求法院判令中雄及股东连带赔偿损失9400万元。

随着两案被立案,郑氏一家三口此前被查封的上亿个人财产再次遭重庆五中院诉讼财产保全。重庆高院至今未解除对郑道红采取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措施。

2014年8月、12月,重庆市五中院公开审理了瀛丹公司状告中雄公司及股东案。12月26日,法院判决认为,郑道红与郑静作为中雄公司股东,滥用了中雄公司人格,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对中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氏父女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范围?法院判决认为,在两次拍卖价差款7490万元基础上扣除原交纳的拍卖保证金940万元、因股东抽逃注册资本金已裁定执行的1000万元之后,郑氏父女在59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加上2010年5月以来的利息,总计要赔偿近1个亿。”郑道红说。法院还判决郑妻对这笔债务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瀛丹大厦屹立于重庆主城闹市已达15年之久。 本报记者 柳年 摄


地标性“烂尾楼”15年不了局


长江商报消息 至少十对夫妻因此离异,“接盘者”已砸进两亿

□本报记者 柳年 发自重庆

这场司法“诉讼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研究意见”,并将其作为经典案例编入“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然而,重庆法院的最新判案给出的是一个截然相反的判决。

被瀛丹大厦裹挟的,还有这座烂尾楼的无数债权人,这些苦主们十几年来债务清偿遥遥无期;而接盘瀛丹大厦的企业,处境同样尴尬,4年来迟迟没法进场。

瀛丹大厦已然成了重庆官方、各利益方的心头之痛,司法处置带来的无疑是一个“迷局”。迷局如何形成?背后发生了怎样的博弈?

最高法的意见被忽略

事实上,针对重庆相关法院的系列裁决,中雄公司及股东郑氏父女进行了艰难的司法救济,以期走出腹背受敌的困境。

2011年,中雄公司起诉重庆三家拍卖公司,认为瀛丹大厦存在严重的建筑安全质量隐患,且不能实际交付,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物。依据《拍卖法》《合同法》有关规定,中雄公司与三家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认定无效。

2011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中雄对三家拍卖公司的起诉,理由是中雄对《拍卖成交确认书》效力的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重庆一中院认为,重庆高院委托三家拍卖公司对瀛丹大厦的拍卖,属于司法拍卖,是公法上行为;而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诉讼案件的职权范围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争议,即私权争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此种公法上行为的异议,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或人身关系产生的私权纠纷。”

2012年3月20日,重庆市高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中雄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重庆一中院的裁定。

面对被追加为瀛丹大厦案的被执行人的系列裁定,中雄及股东曾多次向重庆市高院、渝北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均遭驳回。

中雄公司及股东的遭遇,却得到了法学专家的声援。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不动产研究中心曾组织专家对该案所涉法律关系进行过论证。刘俊、赵万一、刘云生、孙鹏、李祖军等五位资深法学教授联名出具了法律咨询意见书。

意见书认为,瀛丹大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与严重违法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拍卖物,重庆市高院的司法拍卖行为无效,中雄公司无需承担拍卖价差款的违约责任。

据长江商报记者调查,案件裁定、审理过程中,在郑氏父女对中雄公司应补缴的拍卖价差款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上,重庆法院系统亦存在争议。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2011年10月裁定追加郑氏父女为被执行人时,认为应在其抽逃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中雄公司及郑氏父女随后提起执行异议,渝北区法院请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表示,应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郑氏父女为被执行人,对中雄公司应补缴的6790万元拍卖价差款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高院就这个问题曾专门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研究室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将其作为经典案例写入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编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4辑)。

这本2014年3月出版的书籍显示,最高法研究室针对中雄公司“瀛丹大厦”案给出了研究意见,认为中雄公司股东郑氏父女应在抽逃出资(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应补缴的拍卖价差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研究意见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虽然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是,股东有限责任依然是原则,揭开公司面纱依然是例外。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揭开公司面纱,是对我国现行公司法法人制度的冲击,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赋予执行机构此项权力的情况下,应当慎重处理。

“人民法院应从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等多方面判断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是否高度混同……不宜因为存在单一的、非关键的混淆现象而径行否定公司法人资格,更不能动辄便将其视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

因此,最高法研究室的研究意见表示,“本案不宜仅仅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进而判令股东对公司应补缴的拍卖价差款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清偿方案未公示

面临巨额的连带赔偿,郑道红愁容难展。他已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但他对胜诉并无把握,“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意见就摆在那里,重庆法院判案时却根本不理。”

陷入瀛丹大厦泥淖的,不仅仅是中雄公司及股东。据渝北区法院内部人士透露,瀛丹大厦总债务金额目前经清理高达5个亿,除已执行的近两亿,还余3个亿的缺口。在这片巨债阴影里,无数债权人成为“苦主”。

王秋林是这群“苦主”的代表,当年她付出60多万元买下瀛丹大厦3套住房。瀛丹大厦“烂尾”后,她和其他30余购房户一起将开发商瀛丹公司告上法庭而胜诉,债权至今却难以清偿。

“我买房的钱都是当初以月息1分的利息从亲朋好友手里借来的。”王秋林称一家人这些年被债主逼得焦头烂额,2010年丈夫选择和她离了婚。据长江商报记者了解,瀛丹大厦“烂尾”后,购房户中至少有10家因无法偿债而夫妻选择离异。

这群人几年来每月都会相约到重庆市高院、渝北区法院讨说法。据这些债权人向长江商报记者反映,重庆市高院执行局至今未向他们公示瀛丹大厦的债务清偿方案,对执行款的分配也极不透明。

“我们每次去重庆高院都强烈要求他们公布执行款的分配账目,都遭到拒绝。”王秋林说,债权人转而到重庆市政府求助,其间曾和警方发生冲突。

多名瀛丹大厦债权人向长江商报记者证实,“正在执行中雄公司及股东财产”,已成为当地法院安抚他们的常用语。

据长江商报记者调查,瀛丹大厦开发商瀛丹公司早濒临破产清算,无财产可执行。渝北区法院执行局一负责人透露,重庆有关方面已研究考虑追责该公司法人代表张瀛丹,对其实施追逃措施。

“法院不向债权人公布分配方案、措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中雄公司一名内部人士说,渝北区法院有法官曾向他称“在这个案子上别跟我谈法律”。这一说法,长江商报记者至截稿时尚无法获得重庆相关法院的证实和回应。

“每年都有购房者不时来这里看看,唉声叹气的。”瀛丹大厦附近一餐馆老板说。大厦在她身后投下巨大阴影,透过一扇锈迹斑斑的铁门,可见两个保安坐在大院里喝茶看报,同样锈迹斑斑的塔吊耸立在半空。

2010年7月,瀛丹大厦被重庆华瓯置业竞得后,并没启动复工。渝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2012年一季度房地产市场监察报告”称,瀛丹大厦存在的问题有: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项目超规划许可面积1.2万余平方米,未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未通过消防相关手续;没有缴纳相关税费。

该报告称,重庆市维稳办、渝北区维稳办多次组织规划、建委、国土、房管、法院等相关部门对“瀛丹大厦”以上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华瓯置业成立于2004年,原是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为拓展川渝房地产市场而设立,后股份几经调整,该公司被号称“温州眼镜第一人”的寿加定及其儿子寿振江持有。

然而,华瓯置业在重庆投资的几个房地产项目亏损巨大,根本无钱投向瀛丹大厦的后续工程。2013年2月15日,61岁的寿加定死亡,寿家随后转让了华瓯置业。瀛丹大厦也被寿家还债抵偿给了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华坤公司一位潘姓人士向长江商报记者透露,公司已在2013年底将瀛丹大厦相关手续完善,所有权证办理完毕,“这些遗留问题逼得我们进退维谷,最后只有掏钱来解决,总共花了2000多万。另外还为这楼的安置户的安置埋单3800万元。”

这位员工坦言接手瀛丹大厦成本太高,“加上拍卖价款,我们已砸进去了两个多亿。一旦启动后续工程,仅建成清水房(毛坯房),还需四五千万。我们感觉被坑了。”

他说,目前华坤公司内部对瀛丹大厦善后处置意见不统一:“是搞成精装修还是清水房(毛坯房)销售,大家还没达成一致。”因此,该大厦何时重启修建至今尚无具体规划。在他看来,瀛丹大厦的司法处置带来的是一个迷局,尚待破解。

近观可看到烂尾楼的“锈迹斑斑”。本报记者柳年 摄

人民法院应从多方面判断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是否高度混同……不宜因为存在单一的、非关键的混淆现象而径行否定公司法人资格,更不能动辄便将其视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最高法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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