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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将被追刑责

2015-03-31 01:41:1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中央出台新规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地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干预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

此次出台的规定共计13条内容,主要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其中,五大亮点引人关注。

亮点一

任何干预司法活动都将被记录

【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解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他特别指出,某些领导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

五类违法干预司法行为将进行通报

【规定】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包括: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解读】建立通报制度,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也能让其他人引以为戒。

亮点二

干预司法“仕途”堪忧

【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认为,是否曾经干扰司法活动,是衡量一个官员法治素养的重要标准。将干预司法的记录制度与相应的党内法规和政绩考核等制度规定和相关考核评估有效衔接,干扰司法行为将对官员的“仕途”造成影响,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

亮点三

亮点四

报复记录人员将被追究刑责

【规定】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负责人表示,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这也是告诉广大领导干部不要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职责处理案件,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亮点五

司法人员如果不记录也要受罚

【规定】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解读】蒋惠岭说,为了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如实记录每一次受到的干预,规定作出了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也对司法人员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保护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第二是严肃处理不如实记录的人员,从而增强司法队伍本身的法治意识。(新华社)

opinion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中央的决心大,前所未有。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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