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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议员为何很出色

2015-04-12 23:26:0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吴钩

历史研究者,推崇传统文化。主要关注宋、明、清社会自治史与儒家学说。

近代中国最早的国会议员,产生于清末资政院。资政院议员虽然是第一次登上议会政治的舞台,但表现非常出色,当年的《民立报》这么评述这批中国最早的议员:“对于各种交议之问题,或质问或建议,不遗余力,于一问题收成功,更及他一问题;一案力争,复及一案,一会又一会,务层层肉迫政府,以表示议会之权势”。

但如果就制度设置而论,资政院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它的法定权限与独立性均不足,还不是真正的国会,而是国会的过渡形态。然而,在实际的运作中,资政院并未沦为“花瓶”,议员的表现可圈可点,反倒是设计更为“完美”的民国国会,贿选等丑闻迭出。

一直以来,我就想探讨一个问题:为什么晚清的议员普遍能够保持独立品质?相比之下,民国时期的国会,至少在名义上已经获得了与行政分支并峙的独立性,但民国议员时常闹出贿选的丑闻,政治品质远不如晚清议员。

我想,这里面最重要的原因,应该是晚清议员都由当时的社会精英所组成。资政院的议员,一半钦选,一半民选。钦选议员由皇帝钦定,民选议员由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产生。而《谘议局章程》则对各省谘议局议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曾在本省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3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或获有中学以上毕业文凭者;或有举贡生员以上出身者;或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或在本省有5000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才具有选举权。凡有选举权、年龄在30岁以上之人,都有被选举权。

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这样的选举明显缺乏代表性,大部分底层民众被剥夺了选举权、被选举权。但我们不必苛责。那个时候,全世界也没有几个国家实行普选。而且,代议制政治的要旨,与其说是“民主”,毋宁说是“分权与制衡”。就权力制衡而言,谘议局与资政院议员的选举机制,可以说是达到预期的。

因为这个机制选举出来的议员,基本上都是社会精英,其中占最大比重的当属士绅与绅商群体,如直隶谘议局选出的刘春霖议员就是那位有名的末代状元。钦选议员中也有十名“硕学通儒”,包括严复也名列在内。他们都是士绅。

晚清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两个显著的变化,一是士绅觉醒,绅权日张;二是国门渐开,西学涌入。在这个背景下,立宪派士绅、绅商迅速崛起,彼时之城市治理、乡村建设、慈善公益、社会自治、实业经济、立宪舆论,基本上都由士绅与绅商主持。这个群体,生活无忧,通常都比较珍视自身的荣誉,有着改良体制的公共关怀,也不缺公共治理的经验与技艺。这便是所谓的“士绅精神”。当他们当选为谘议局或资政院的议员,这股“士绅精神”便促使他们耻于当逢迎势要的“举手神器”,而敢于在议席上挥斥方遒、傲岸不屈,因而对官僚集团的权力构成强大制衡。

而民国国会议员的败坏,很大原因就在于立宪派士绅被边缘化,那些在传统价值观瓦解的新时代成长起来的新一代议员,徒有“新”的面貌,却无“旧”的美德,于是更易为利益所诱、暴力所迫。

另一方面,根据民国初年《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凡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一岁以上,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内居住满二年以上具左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众议院议员之权:一,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者;二,有值五百元以上之不动产者,但于蒙藏青海得就动产计算之;三,在小学校以上毕业者;四,有与小学校毕业相当之资格者。”——较之清末的谘议局与资政院议员的选举,民国国会选举对选民的条件限制大大放宽了,选举门槛明显降低了。

你可以说这是进步,但是,随着选举规模的急剧扩大,又难免导致选举过程的混乱、选举质量的下降,于是那些不怎么合格的议员候选人更容易被选上去。许多选民干脆将自己的选票卖成钱,在桂林,一张选票可换成一张火粉券;在无锡,一张选票大概可卖两毛五至五毛。而广东有个富商,为了过一把国会议员的瘾,掏钱收购选票,出手特别大方,给投他一票的选民每人发七套燕尾服。可想而知,在这样的选举状况下,肯定有不少奇葩混进了民国初年的国会。

古人相信“有治人,无治法”,这句话乃是强调,“良法”离不开“君子”的创制与维护。特别在清末民初这样的社会转型之际,好的制度固然是万分重要的,但好的制度从何而来?显然,这需要具有政治自觉与立宪技艺的君子们去推动、去促成。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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