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意见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关于立案登记制,你应该知道的六件事
1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等因素,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
2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意见,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合法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合法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
3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景汉朝表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4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景汉朝说。
5
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同时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对于虚假诉讼、滥诉等,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当事人也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潘剑锋说。
6
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景汉朝表示,客观来看,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
潘剑锋表示,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中各种矛盾纠纷也比较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涌入法院,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即便法院都给你立案,迟迟无法判决,同样没有意义。”(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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