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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法院必须接起诉状

2015-04-28 01:40:1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法院可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解释共27条,包括10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立案

民告官诉讼法院须接起诉状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解读

不代表任何起诉都照单全收

李广宇表示,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新的司法解释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并且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此外,李广宇还表示,立案登记制或者说“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代表着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要照单全收,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当然在立案阶段能够审查清楚的就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应诉

民告官谁出庭?正职副职均可

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解读

行政负责人出庭可给原告“消气”

李广宇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朵实践之花,从效果来看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比如它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在实践中我们也听到过一些案例,有的原告到法庭一看县长在被告席上坐着,有的就当场提出撤诉,说县长都亲自来了,我的气也消了。”

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可以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观念,这些也都是不言而喻的。

审查

法院可阐明“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方面,解释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解读

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章

李广宇表示,所谓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如果一旦它违法,所带来的损害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比的。李广宇提醒,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章。

“因为规章以及规章以上的行政法规都是受《立法法》调整的,属于广义概念上的法律,是一个立法性的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针对它们是不能审查的。”李广宇说。(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中新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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