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32条,既包括“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也明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等民生关切的问题,旨在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办理。
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在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表示,《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张根大解释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司法拍卖应当撤销的情形:一是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是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是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是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是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张根大说,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是公法上的拍卖,与平等主体之间的任意拍卖有显著差别,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司法拍卖。除非拍卖程序具有严重瑕疵,受让人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执行标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也应当看到,确有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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