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熊锦秋 财经专栏作者
进入强制退市程序的*ST博元最近出了“奇葩”年报、季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监高均声明无法保证年报和季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对此,上交所向公司发出问询函,5月4日*ST博元回复称,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于今年1月23日之后才开始履职,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2014年度报告出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且公司新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人员对涉及往年较多数据核查尚未核实清晰。
不管新管理层是否刚接手,管理层为股东捧上一份真实可靠的年报或季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公司不能随便弄出一份定期报告交差,且董监高还声称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含混不得的。
即使不是上市公司,按《公司法》,董监高也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其中的勤勉义务,有学者认为是指董监高在管理、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应谨慎小心、认真负责的义务。当然,现有《公司法》缺少对勤勉义务的明确界定,也没有对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更没有对董监高的免责事由作出规定,因此,该如何督促董监高勤勉尽责,是本案折射出的一个制度漏洞。
显然,在*ST博元走向退市的过渡时期,对于新接手、暂时负责的“看守管理层”,不仅与其他上市公司董监高一样,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职责,由于此前公司财务数据长期造假、各种历史财务信息存在扭曲,新任董监高要拨乱反正也非短期之功,稍有不慎,新出的财务报告就可能存在虚假信息,新任董监高就得为此承担法律风险了。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行将退市的混乱时期,为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这个“看守管理层”不能仅由股东来决定,监管机构也应派入部分得力的管理专业人士,这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对“看守管理层”建立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公司退市与破产,两者在某些方面有相同点,其中公众投资者利益都面临浑水摸鱼式的巨大道德风险。
基于当前的情况,应责令*ST博元原大股东、原董监高全力配合新任管理层拨乱反正,厘清公司历史真实财务信息。对此,《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有明确规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现实中有的上市公司章程甚至规定董事等离职后其忠实义务在五年内均有效。笔者认为,对已离职的董事、财务总监等,应继续履行“确保在任时各种财务信息重新真实披露”的忠实义务,这方面需要法规制度予以彻底明确;为引导离职董监高继续履行其应尽的忠实义务,监管层可视其在退市过渡期间的表现,对继续隐瞒之前财务信息、表现恶劣的董监高,可实施终身市场禁入等严厉监管措施。另外,还要严防原大股东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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