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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租车经营者应取得车辆经营权

2015-05-20 02:34:3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武汉拟界定预约客运出租车概念

本报讯(记者 刘倩雯)武汉约租车须取得营运资格且不得巡游揽客。昨日,《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首度在立法层面对“预约客运出租车”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规定预约客运出租车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车身要区别于其他客运出租汽车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25日起施行,并于2003年、2004年和2010年进行三次修订。近两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融合,预约客运出租车服务等各类新型服务模式出现,亟需进行规范。

对此,条例草案对“预约客运出租汽车”进行明确界定,指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通过通信、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根据乘客意愿行驶,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小型客车。

条例草案同时提出,预约客运出租车经营者除应当取得车辆经营权外,还应具有能满足预约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调度系统、人员及相应的服务措施,建立预约服务制度和规范。同时,车身颜色、营运标志、设施设备应当与其他客运出租汽车相区别。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条例草案规定,“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执法机制,赋予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辆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条例草案规定,对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扣车辆,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一年内两次违反规定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扣车辆,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不再收取有偿出让金

关于出租车驾驶员最关心的有偿出让金的问题,条例草案中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实行有偿出让、转让”修改为“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并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期限统一为6年。”车辆经营权到期后,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为合格的,予以许可。

同时,经营权出让的主体由客运出租车管理机构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条例征求意见阶段,关于出租车司机准入门槛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备受争议。在昨日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这一门槛重新回到“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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