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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质情况将每日公布

2015-05-29 02:43:0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城镇供水条例8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该法规是湖北省经历审议程序最多的地方性法规之一,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法规进行解读。

每日可查水质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栾丽娜介绍,审议时,有委员提出用户有权掌握自来水水质情况,应建立第三方检测和每日发布监测信息的机制,据此,法规作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每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同时,用户有权向当地政府城镇供水或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二次供水标准统一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专门用一个章节来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明确二次供水建设标准、管理。

条例规定,新、改、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标准的,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其标准和技术规范由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和验收。

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已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改造达标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也自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须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查,每季度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在进行清洗消毒时,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并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

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条例还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日不交纳水费,经催交两次以上,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纳的,可以依据合同中止供水。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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