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拟规定
□本报记者 周舜尧
日前,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开《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社会公众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www.hbzffz.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交修改意见。
草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认定方式及期限、奖励办法、权益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指出: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五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在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权益保障方面,草案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将见义勇为的负伤人员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2、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3、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4、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5、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残疾、退休待遇。
6、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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