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统一适用65字誓词,目前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宣誓范围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同时提出所有宣誓人员适用统一的65字誓词。
177个国家宪法规定“宣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4日的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作草案说明时说:“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一些国家还单独立法对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作出规定。
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宣誓范围
草案规定,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目前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数人认为目前规定的宣誓人员虽然在级别、种类、工作任务等方面各有不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
草案规定了宪法宣誓誓词共65个字: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分三种情形组织宣誓活动
草案规定了组织宣誓活动的三种情形: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等负责组织;第二,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的机关组织;第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决定草案制定。
草案规定,宣誓人宣誓时要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国徽等。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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