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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2015-07-22 02:49:5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可收取养护管理费

交通运输部21日向社会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并对收费期限做出调整。

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

针对不同类型的收费公路,修订稿调整了收费期限:

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此外,修订稿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明确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魏东说。

据悉,修订稿已经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意见,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新华社)

延伸

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收费公路事关百姓出行、经济运行,修订稿怎么改、为何改?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收费期限经批准可超30年

高速公路将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魏东表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特许经营公路的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可以约定超过30年。特许经营高速公路期届满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高速公路为何要长期收费?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解释说,这实际上体现了本次修订采取的“用路者付费”和“两个公路体系”的原则。

“目前财政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费用,坚持收费就成了必然选择。今后高速公路注重效率,依靠收费;普通公路照顾公平,依靠税收。”他说。

现行标准 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

现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高速公路收费办法修订,进行体制性改革,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

按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

修订稿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调整

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

B

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可以约定超过30年。

C

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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