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下称《工作规定》),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根据《工作规定》,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督办。督办将指定专人负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工作规定》强调,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派驻检察室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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