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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必须经廉洁性评估

2015-09-09 01:40:0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明年起,湖北省将新增12个设区的市、州获得地方立法权,这些地方政府也将可以同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有关通知,规范这些城市制定政府规章的行为。

通知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要按照《立法法》要求,建立健全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起草规章草案时,要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要做好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凡未经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立法项目草案,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湖北规范地方政府制定规章行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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