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公开宣判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认定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法院判定李春城受贿3979万余元。李春城当庭表示不上诉。(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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