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重大建设项目未报告,人大常委会将责其限期改正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昨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该规定明确武汉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和百姓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举措,以及重大投资和环保情况,均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定。
其中,规定明确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共10项,包括市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和年度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本级财政决算;确定武汉市永久性节日、市树、市花;撤销市政府不适当决定和命令等方面。
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却擅自作出决定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将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此外,还明确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共16项,包括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百姓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举措,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资的项目,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市环境、历史文物古迹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方面。
对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而未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责成其限期改正;对决议、决定不执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与政府决策机制不同的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要作出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等,须经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目前,在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除有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有来自高校、企业等社会各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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