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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宅从事旅游经营

2015-12-11 01:48:0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意见出台,支持废弃地建旅游项目

为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我国将积极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昨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强调,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支持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根据这一意见,国家将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严禁变卖景区土地

三部门还就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发展,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等产业用地政策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三部门还强调,要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新华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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