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提196条审查意见,确保审查结果于法有据;设3条监管红线,擅改权力清单将受处分
□本报记者 周舜尧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然而权力边界划定后不执行怎么办?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12月7日湖北省正式公布全省62个省级部门权力清单的同时,也公布了责任清单、监管清单。
为保障这些事项得以落实,湖北省还配套制定了《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明确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等环节的机制和程序,并规定“有法不依”单位将被通报批评,负责人受行政处分。
“下一步,将在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深入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湖北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抓紧出台有关指导性意见,加快建立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等,切实解决“会批不会管”“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的顽疾。
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底公布权力清单
今年11月2日,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11月15日,湖北省省长王国生签署省政府第382号令予以公布,该办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介绍,办法制定的背景在于,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意见,要求省级政府2015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公布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和要求,湖北省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全面进入加速期。截至目前,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基本完成权力清理工作,不少地方公布了权力清单,一些县、市、区也基本完成权力清理工作。
但是,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完善的问题:一是权力清单缺乏统一标准,存在清单范围和职权类别划分不一致,行政职权数量差异较大等现象;二是权力清单缺乏科学完善的管理机制,亟须建立完善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有关制度;三是如何维护权力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缺乏制度和法律保障。
因此,尽快出台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监督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保障行政权力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通过规范权力清单制定与运行来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目的,对于深化湖北省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北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权力清单编制过程中,也通过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高标准要求、优化权力流程等措施,确保保留职权的科学性、权威性。
其中,明确省级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政府部门不得法外设定职权,对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审核专班查找现行近12000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提出196条合法性审查意见,确保审查结果于法有据、依法合规。
对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邀请专家学者等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市县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并与上轮清理成果相比对,与兄弟省份权责清单相比对,与国家历次取消调整决定相比对,合计审核确认450000多个指标项、800余万字,为编制统一规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奠定基础。
三类违规将受处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编制权力清单存在隐瞒或擅自增加行政职权事项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扩大、创设、缩小、放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以及“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部门、组织怠于申请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提出”的,由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张绍明介绍,办法还对权力清单运行原则、协调机制、动态调整、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规定。
比如,办法规定,推行权力清单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四项原则。其中,在公开透明方面,规定权力清单制定中应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清单公布后,应通过政府网站登载、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张贴以及其他方式,让社会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行政权力的依据,各省的做法不一,有的省将规范性文件作为其设定依据,有的省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其设定依据。湖北省部分市(州)也希望明确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设定依据。
因此,办法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为行政职权的依据,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事项确有保留必要的,规定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在动态调整方面,办法规定发生行政职权增加、取消和下放、变更情形,需要调整权力清单的,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依据和理由。该行政职权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还需要提供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调整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需变更行政职权要素的,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即可对权力清单予以调整;增加、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的,经审核后还需报同级政府同意,方可调整权力清单。
将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下一步,在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深入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湖北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湖北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还将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目前,‘审批多’的问题明显缓解,但‘审批难’的问题不容忽视。”这位负责人表示,要把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头戏”,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
为此,将推行包括“一口受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加快完善投资项目省级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全覆盖等措施。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抓紧出台有关指导性意见,加快建立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等,切实解决“会批不会管”“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的顽疾。
同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尽快研究出台全省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从严清理整治“红顶中介”,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脱钩改制,限期解决“双重法人”登记问题,破除中介服务垄断,精简规范前置中介服务事项,从制度和规范上坚决制止群众反映强烈的中介滥收费问题。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