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省级党委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
元旦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近20年来首度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公开发布。结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实际,条例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同时,对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
对地方党委工作作风要求更高
老版条例规定地方党委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的表述,既体现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同,也对地方党委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此外,新条例明确指出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群团、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领导,这些都是对中央一系列新要求新精神的具体体现。
修订后的新条例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其中,新增加“组织和成员”一章。
老版条例的第五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被压缩成了1条,并入“职责”一章。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字数少许多,但这一条的信息含量巨大。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反“四风”再到践行“三严三实”,其对地方党委提出的有关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要求更高了。
创设党委委员自动终止制
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
结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实际,条例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同时,对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
实践中,地方党委全会的决策监督与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策。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对全会和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9类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细读这9类重大事项,其中,第七款对“决定递补党委委员”等事项的规定,则又涉及新条例中另外几项创新。
首先,针对实践中,由于候补委员名额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委员空缺,同时其他地区交流到本地区的领导干部由于缺少补选机制进不了党委委员队伍的问题,条例根据党章规定,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
此外,实践中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却缺乏退出机制;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后,委员资格缺乏自动终止程序。为此,条例创设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这也成为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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