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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伐木 湖北林农可获补偿

2016-01-12 02:15:3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征意见,处置有害生物不力可罚2万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因处置重大灾害和疫情而采伐林木,造成林农、经营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酌情作出补偿;若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未能及时除治且造成扩散蔓延,林业生产经营者最高可被处以2万元罚款。日前,湖北省法制办公布《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其中拟作出以上规定,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动员社会相关力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在有关奖惩措施方面,规定因开展必要调查监测活动给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因处置重大灾害和疫情采伐林木,造成林农、经营者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补偿。

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后,当地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对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及时除治并造成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对林业生产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截至2月6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bzffz.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电子邮件到fzb_yc@163.com或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寄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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