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4种行为问责
1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
2抵制、阻扰、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
3非法牟取私利。
4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种情形免追责
1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3未非法牟取私利。
4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也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解除真正改革者的后顾之忧,营造改革氛围,又能使以改革为借口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对不敢改革、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人形成压力,激发全社会的改革创新动力和活力,从而推动改革,是条例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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