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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区”内搞建设严格受限

2016-01-29 02:51:5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水土保持新法下月起施行,首次划定预防区和治理区

本报讯(记者 徐靓丽)昨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湖北”新闻发布会透露,“十二五”时期,我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141平方公里,自1994年以来,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由6.85万平方公里减至3.69万平方公里。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亮点是首次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在“两区”内分别实行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管理。

水土流失治理,110万人受益

湖北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介绍,湖北省水土流失面积已由1994年的6.85万平方公里,减至现在的3.69万平方公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大别山老区等一大批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地区,治理后已发展为重要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旅游观光带。

“十二五”时期,湖北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141平方公里,督促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经费435.78亿元。在综合治理方面,争取财政投入与吸纳社会资本相结合,投入资金89.29亿元,比“十一五”增加4.6倍,受益范围由“十一五”的32个县、65万人,扩展到52个县、110万人。

“十三五”期间,湖北省水利部门还将加快建设生态湖北,完成98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同时,《办法》规定,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追究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重点治理五类地区

新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明确列举出“两区”的具体范围,同时将“两区”纳入到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规划,禁止或者限制上马工业项目、农业开发项目,保护资源环境。

《办法》规定了四大类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和江河、湖泊保护范围;植被覆盖率较低的山地、梯田集中分布区等生态脆弱地区;其他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

另有五类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包括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崩岗、石漠化岩溶区;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违反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预防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和江河、湖泊保护范围;植被覆盖率较低的山地、梯田集中分布区等生态脆弱地区;其他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

重点治理区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崩岗、石漠化岩溶区;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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