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出台政策支持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创业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为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日前,湖北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和有关财税支持政策,鼓励上述群体返乡创业。
允许“一址多照”
意见提出,为降低创业门槛,将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同时,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允许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将住宅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
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
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符合条件者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在财税支持上,意见提出,对返乡创业企业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
对持《就业创业证》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意见还提出将适度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标准,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园区生产成本,按条件认定一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对入驻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费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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