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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

2016-03-02 01:55:3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记者昨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此次优惠政策将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

通知称,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取得的6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新华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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