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全国政协委员热议慈善法——
□本报记者 周舜尧 郑玮 张齐琪 柯美杰 发自北京
审议、讨论慈善法草案是本次全国“两会”的重要议题之一。昨日,不少全国政协委员纷纷就慈善法草案内容提出了“制定慈善准入的‘负面清单’”、“对慈善捐赠实施免税政策”等建议和意见。
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
全国政协委员、长江大学副校长郑军认为,慈善是一种文化,也是一种责任,制定慈善法对弘扬传统美德,规范慈善活动,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对于从事慈善事业的个人和组织都必须进行规范管理。
郑军说,慈善法草案中规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符合一定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同时,已经设立的一些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但社会上有一些机构,既不是专门的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也不是其主营业务,可其也长期从事慈善活动,建议将这一类机构纳入民政部门备案或登记管理,既便于其开展慈善活动,也便于对其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此外,郑军还建议,对一些在慈善活动中不讲诚信的个人和组织,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人、不适合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可设置一个“负面清单”,并将其诚信记录纳入国家完善的征信系统和其他信息渠道。
全国政协委员、东风汽车公司高级工程师马力建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在一定时期内,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慈善组织积极整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开奖赏慈善行为不是坏事
全国政协委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总裁石文先认为,慈善法草案有两个亮点,一是开放公募权,使得公益回归民间,打破行政垄断;二是规定了慈善信托可以选择民政部门备案,而不需要审批。他建议,可以考虑对慈善捐赠活动实施“免税”政策,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都可以并作纳税的抵扣项目。
“做慈善不图‘名利’,不适合在法律当中写入具体的表彰条款,但可以由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价。”石文先建议,服务收入、投资收入列入慈善组织的合法财产收入,但要对其产生收入的服务、投资领域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要让捐赠者慷慨解囊,也要给予捐赠者应有的回报和尊重。”全国政协委员万安培认为,除了给予免税等优惠政策,给予慈善捐赠者应有的社会荣誉和精神鼓励也必不可少。
万安培说,早在春秋时期的鲁国,就有对做善事的法令规定:鲁国人如果能赎出在其他诸侯国当奴仆的国人,可以回鲁国国库领取赏金。有一天,子贡从其他诸侯国赎出了做奴仆的鲁国人,回来后却谦让不肯领取赏金。孔子对此评论说:“端木赐做错了。从今以后,鲁国人不会再赎人了”。而子路救了一个溺水的人,被救的人酬谢他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赞扬说:“鲁国人今后都会救溺水的人”。
万安培表示,有关孔子的这个典故说明,对慈善行为公开予以奖赏,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要充分尊重被捐助者的隐私,坚决杜绝一些故意利用慈善捐赠活动来作秀、来实现“出名”甚至赚取利益等违背慈善精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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