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代表热议“两高”报告——
□本报记者 周舜尧
昨日,湖北代表团举行全团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两高”报告)。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就司法体制改革议题,提出了“加快制定配套政策”、“建立统一内设机构制度”等建议和意见。
加快制定配套政策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农工党中央常委、湖北省主委吕忠梅说,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两高”报告中都提到了“政策配套不够、解读不够、分类指导不够”的问题。她建议,今年相关部门要加强这三个方面的工作,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吕忠梅说,去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应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地方进行全面的总结和分析,梳理出可以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叫停一些不适于继续作为改革来推动的事项,为下一阶段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提供指导。
“要更多地倾听来自基层的声音,特别是基层检察官、法官的声音。”吕忠梅说,基层的检察官、法官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吸收他们的意见,带动基层检察官、法官的改革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媒体宣传和政策解读,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支持司法体制改革。
吕忠梅说,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配套政策跟不上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来自于司法系统自身,也有的是来源于外部环境。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检察院、法院自身制定配套政策,还需要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理解和支持司法体制改革,为改革提供服务和帮助。
“暂时无法推进的,宁可先放一放。”吕忠梅认为,一些改革措施,不能在配套政策还不完善时就强行推行,这样可能导致改革目的无法达成,甚至是“走了弯路”。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辜胜阻也认为,今年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时,要加强配套机制的建设,在“人事、薪酬、组织、财政”等配套政策要跟得上改革的步伐。
建立统一内设机构制度
“去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落实年’、‘推动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说,围绕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制定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加大对司法改革工作的指导力度。
李静说,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改革的难度大、力度大,成效也大。”李静介绍,湖北省作为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通过对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解决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上,有两个方面的突出作为。
李静说,过去有些地方法院虽然有些人拥有法官的身份,但实际上在从事行政的工作,湖北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让所有法官必须在一线办案,解决了“让法官回归本质,做自己应该做的工作”的问题,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另一方面,通过落实法官责任制,让法官承担法官应当承担的职责。
她介绍,司法体制改革前,一些案件的审判结果需要院长、庭长审核把关,裁判文书也是院长、庭长审签,改革后,除了一些特殊的案件,都是由法官或审判长来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有利于建立权责统一的司法体制。
“通过改革建立的这些体制机制更加符合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李静说,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建立以法官为主体的审判团队、内部机构设置上的改革、审判和检察业务部门的界定”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调研指导,从顶层设计上确定成熟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
“当前,改革已处于爬坡过坎、不断深化的关键阶段。”列席本次人代会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改革工作的统筹推进,从顶层设计、制度固化等角度,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瓶颈。
“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犯罪的智能化、网络化趋势更为明显。”王晋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把“科技强检”工作列为“十三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电子检务系统建设,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现代化水平。
王晋还建议,希望两高联合有关部门,推动法官法、检察官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法进程,及时出台有关的人员管理制度、内设机构工作制度,促进司法改革早日收到更大的成效。
服务企业兼并重组与“走出去”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企业在‘走出去’面临的司法问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全国人大代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院长童国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一带一路”区域的法治问题研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指引和帮助。
童国华说,一个企业很难去熟悉和研究“一带一路”涉及区域内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这一问题开展研究,提供相应的规则和条款的指导及查询服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帮助。
“我们不仅需要适应规则,还要能够引领和制定规则。”童国华建议,由我国司法机关牵头,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区域内,制定不同行业内的贸易及经济纠纷处理机制,乃至牵头设立国际性的调解、仲裁和纠纷裁决机构。
“五大任务中,去产能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其中清理僵尸企业是重点。”童国华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去产能化、清理僵尸企业上制定具体政策,为落实这一任务提供法律保障。
“去产能是今年乃至‘十三五’时期的一项重要经济任务。”李静建议,在“去产能”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企业重组、破产案件的指导力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办理重组、破产案件的总体要求,建立相应的法律标准和具体的重组步骤,更好统一司法尺度。
“随着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武汉海事法院的审批案件数量、办案压力在不断增大。”李静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武汉海事法院在人力、财力、物力以及业务指导方面的支持,以便武汉海事法院更好地为所辖区域提供司法服务,推动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
她介绍,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跨越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七省市,是全国唯一一家设在内河港口城市的海事法院,负责审理辖区内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等。
代表热议慈善法——
通过第三方平台收支财物
□本报特派记者 周舜尧 郑玮 张齐琪 柯美杰 发自北京
审议、讨论慈善法草案是本次全国两会的重要议题之一。连日来,不少全国人大代表纷纷就慈善法草案内容提出了“利用第三方平台收支捐赠的财物”等建议和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分院党委副书记兼义工社党支部书记谭之平建议,对于接受社会捐赠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民政、银行、法院等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一旦捐赠人发现其捐赠的财物被不当使用,可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向慈善组织追回或令其正当地执行捐赠人的捐赠意愿。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湖北省委副主委王红玲表示,目前,我国社会捐赠的数额已经达到了数千亿元以上,慈善组织数量也很多,制定慈善法,对于规范慈善行为、监管慈善组织、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非常有意义。
王红玲建议,除了出于公开募捐活动和规范慈善组织管理外,对于单位、学校、街坊邻居等小范围的“熟人圈”内的慈善活动,也应制定一些指导性的规定。她介绍,有机关单位内一位老员工的小孩得了重病,该单位领导干部组织募捐活动,筹集了数十万元,解决了这位员工的困难,这是一件好事。对于这类活动,募捐的范围、如何尊重职工的个人意愿等等细节,希望在慈善法中也能提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
仙桃市陈场镇福利院里,供养着60多位农村“五保老人”和几名孤儿,每年福利院都能收到一些来自爱心人士在金钱、物资方面的慈善捐赠。
全国人大代表、仙桃市陈场镇福利院副院长罗功英说,对于福利院和其他从事慈善事业的机构、组织而言,接受来自社会的财物捐赠时,确实容易引起一些争议和担忧。为此,她建议,在慈善法草案中,写入“支持从事慈善事业的机构、组织利用第三方平台收支捐赠的财物,并将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钱都是走的‘公家’的账,镇政府的领导干部要帮忙把关和证明。”罗功英表示,陈场镇福利院接受的金钱,都是从镇财政所的账户上收支,并要给捐赠人开具收据,使用时也要列出明细。
同时,罗功英还通过各类网络社交平台,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通过图片、视频、表格等形式公开,让捐赠人和被捐助人都能充分了解这些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打消大家的疑虑。
罗功英说,自己是全国人大代表,协调政府部门帮助上有其他人不具备的优势。因此,建议有关基层政府部门、居民自治组织应主动帮助辖区内的慈善组织做好财物的接收、监管和信息公开的工作,让社会大众“更加放心的做慈善”。
全国人大代表、天门市委书记柯俊认为,慈善法可以提出对慈善组织、个人的慈善行为作出“免税”等激励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一般只能是原则性、指导性的表述,不具备具体操作性,建议要与“企业所得税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令激励措施更具操作性。
有关基层政府部门、居民自治组织应主动帮助辖区内的慈善组织做好财物的接收、监管和信息公开的工作,让社会大众“更加放心的做慈善”。
——全国人大代表、仙桃市陈场镇福利院副院长罗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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